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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行业中投标书中有两个词:撤回与撤销。撤回与撤销看着好像类似其实他们的区别不大,但在各个方面都有区别,正如这个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叶子一样。撤回投标书与撤销投标书的要求和法律后果有一定区别。
无论您是招标人【招标单位】还是投标人【投标单位】,只有理解其中的真实含义,招标人【招标单位】的选择权利和投标人【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和维护。下面保标小编将从八个方面来给各位分享一下投标中“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投标书的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投标单位】在招标书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投标书的撤销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投标书“撤回”与“撤销”区别与联系:
补充、修改、撤回投标书是投标人【投标单位】的权利。《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投标单位】在招标书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与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单位】,补充与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撤回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另外投标书的补充与修改是指对已经递交的投标书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与修订。撤回是指投标人【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回已经递交给招标人【招标单位】的投标书,不再投标,或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重新投标。撤销是指投标人【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回已经递交给招标人【招标单位】的投标书,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招标单位】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总的来说,投标书的“撤回”与“撤销”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引发的法律责任却是大相径庭。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其联系,保标小编认为应当进行深入辨析,方能正确理解和灵活应用,即应保障投标人【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也需维护招标人【招标单位】的选择权利,以期达到公平公正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法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