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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限制解除!子公司和母公司可同时投标!住建厅发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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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招标公正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然而,河南住建厅反其道而行,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而且评标时可不再进行技术评审!近日,官方公告正式对外发布。

 

河南: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评标时可不再进行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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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河南住建厅发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的批复》,提到:

 

1、评标时可不再进行技术评审。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中小型工程或者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施工及有关服务招标,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调试方案或服务大纲等技术标书,评标时不再进行技术评审。

 

2、允许利害关系方投标。

 

1)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在招标文件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利害相关方的投标。

 

2)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可以参加投标。

 

3、试行评标定标分离,并实行标后审查、标后评估。

 

招标、中标无效,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也不得当评标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已明确指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河南住建厅为什么敢这么做?不少人表示好奇。

 

在建工社微课程看来,河南住建厅敢于创新、改革,原因有二:

 

1、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解释:“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

 

2、“利害关系”在我国法律中是一个出现频率很高,但却没有一个统一定义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比较模糊。在招标采购中,企业之间(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会存在投资、管理、业务等关系,需要结合“给相关当事人带来利益或损害”的实际情况作出分析。

 

存在投资控股或管理等关系,会不会被禁投?

 

有人认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投资控股或管理等关系(或为下属单位),但只要满足下述条件,便不应当被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而禁止参与投标: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处于同一竞争环境中,地位相同;招标人能保证且能证明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对每一位投标人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有人则认为,如果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与投标人具有控股或管理关系的,那就属于禁止范围。招标行为无效、中标无效。如果双方都属于上一级公司控股或管理,本身横向之间没有控股和管理关系,才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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