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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2、在有地下管道、管线地段施工时,应事先取得该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在施工中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道管线。
3、土方开挖应编制施工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土方在定位放线完成并经复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
4、土方施工中,应经常测量和复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采用机械施工时,必要的边坡修整和边角修整,应用人工或小型机具配合进行。
6、施工前,应做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的规划,并注意与原排水系统相适应。
7、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应根据地质资料、挖方尺寸和防止地基土结构遭破坏等应用集水坑或井点降水。
8、井点降水工作结束后所留的井孔,必须用砂砾或填土填实。当设计对地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
9、土方开挖宜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泄水。
10、在基坑边缘堆放弃土时应保证挖方边坡的稳定。堆土至挖方边缘距离应根据挖方深度坡度和土的性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