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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评审专家自身局限或者评审时间、投标文件编制的无序等主客观原因,都可能造成评审出现错误,尤其是一旦出现了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从业者处理起来往往无所适从。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错误时该如何处理呢?
评审专家出现评审错误的处理,根据发现错误的时间段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
一、评审结束前
在评审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复核的内容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即:
·公开招标的复核只针对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复核只针对资格性审查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两种情形;
·竞争性磋商可针对资格性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委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
复核结果的处理:经复核发现评审结果确需修改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二、评审结束后
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错误的处理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
(一)依法重新评审。
在评审结束之后,发现评审错误可依法重新评审的范围按采购方式不同与前述复核范围一致,这在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令第74号以及财库[2015]214号中都有明确规定,这里不做赘述。
(二)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重新采购的法定情形,一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二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三)提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提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是指出现的评审错误既不属于重新评审也不属于可重新组织采购的情形,法律法规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也是从业者最难处理的情形。这里有一个案例:
有一个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类似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5分,其中的B供应商在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由于排序较乱,导致评委在计算业绩分时,一致都对B供应商的业绩打了4分(有一个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放在了后面,评审专家都没有注意到),造成了客观分评审错误,并且会影响评审结果。在采购结果公告后,采购人发现了这一评审错误。
显然这是评审专家的客观分评分出现“一致”错误,这种情形既不属于重新评审的范畴,也不符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对于这一情形的处理,法律法规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诸如此类的情形,建议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错误后,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评审活动,对发现的错误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