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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里的商务、技术要求都没有标注带★或字体加黑,这些内容都需要实质性响应吗?如果缺项,供应商可以在谈判环节补充承诺吗?如果供应商拒绝补充,那么谈判小组有权取消他的谈判资格吗?
答案是什么呢?
一般应在发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说明主要技术要求的标识(即所谓实质性要求的标识)以及这些标识的含义(即当供应商的最终响应文件不符合这些要求时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判为无效),但是,由于在谈判过程中是允许谈判小组对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进行变动的,因此,这些标识的增加或取消是可以在谈判过程中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实施的。
在谈判过程中,对于供应商提交的初始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的商务方面的资格要求以及谈判响应文件的签署、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保证金和是否超预算等商务方面的要求的供应商,应按无效处理(因为这些要求在谈判过程中是不允许修改的)。对按无效处理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场向其告知。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以及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进入实质性谈判程序的供应商。
对于谈判小组在谈判过程中最终确认的主要技术要求,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含初始响应文件和补充响应文件)应当能够满足(即如果供应商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缺项,是可以在其补充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予以补充的),否则应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
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当有三家以上,最终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含谈判过程中所发的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和合同草案条款)的要求,且最终报价从低到高的原则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