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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会因为采购合同发生各种质疑、投诉。江苏招标网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的政府采购合同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与采购单位及投标单位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Q:发布中标公告的当天可以签订采购合同吗?
可以,但实际操作中,建议质疑期过后再签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Q:中标人营业执照上面的营业范围没有包含采购标的,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Q:监管部门需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上盖章吗?
合同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双方盖章即可,签订后需要报监管部门备案,无需监管部门盖章。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Q: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过了合同签订日期后,该供应商又同意做了,还可以签合同吗?
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如果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Q:如果总公司投标中标了,可以委托当地的分公司履行合同吗?
首先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此事项是否有明确。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同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这种情况不属于合同转包或分包,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是可以的。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总公司投标,中标后让分公司来履行合同,合同主体还是总公司,履约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也是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