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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中提供虚假的业绩,会面临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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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招标文件》对投标人通用资格中对业绩有所要求,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那么对于业绩,招投标人会有哪些问题?


  Q1:跳槽员工可否将其负责的前东家项目作为投标业绩?


  案例:设计公司的设计师跳槽到竞争公司,代表竞争公司投标时可否将其在我公司任职时的业绩作为投标业绩使用?


  A1:当投标人一般是广告公司、设计公司的项目时,招标人最看重的往往是投标人的以往业绩。而这类项目业绩可以分为单位业绩和个人业绩,设计师作为设计作品的作者,在公司没有对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时,作者享有对该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所以要看招标文件怎么约定:要单位业绩还是个人业绩?如果招标项目约定接受设计师个人业绩的,那由其负责的前东家的署名项目可以用来作为其个人业绩参与投标,但前单位业绩则无法“带走”到新公司投标使用。


  Q2:我们在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投标业绩时如何避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A2:招标人在采购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业绩来证明其经验是很有必要的,关于投标业绩如何约定不会被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呢?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以此来看,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求比较高: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当然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就更不行了。特定行政区域的限制是对投标人的区域限制,而特定行业的限制容易造成行业垄断,这与招投标的“公平”原则相违背。


  而如果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则不受此限制,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的业绩所属行业、行政区域予以限制性要求或者设置为加分项。


  Q3:评标时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业绩数量与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业绩数量不一致可以否决其投标吗?


  A3: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投标业绩必须与资格预审业绩一致”则不可以否决其投标。因为,资格预审的业绩是用来评判潜在投标人是否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只要潜在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获得了正式投标的资格,正式准备投标文件时提供的业绩可以与预审材料里的不同,这个不同不仅仅是数量上的不同,也包括内容上的不同。正式投标材料里的业绩是用来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业绩的评标应当以正式投标材料的业绩为准,不能由于业绩数量增加或者替换了更好的业绩而否决其投标。——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Q4:投标时母公司可以用全资子公司的业绩吗?


  A4:针对此问题,首先应明确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与分公司不同,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甚至在很多实际情况中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子公司所取得的资格,资质证书应归属于子公司所有,母公司对此不具备所有权或使用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所以,在投标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质、业绩等是不能“共享”的。即便中标也是无效的,并且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相应处罚。


  Q5:投标中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会面临什么后果?


  A5:①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以上规定,出现业绩造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判定投标人其投标或中标无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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