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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的5个实务问答!招投标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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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八条对招标人的定义是:“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下面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整理的关于招标人的5个实务问答:招标人能否自行决定编制标底?能否向投标人泄漏标底?投标人相互“举报”,招标人怎么处理?对招标文件修改或澄清时要注意哪些时间节点?在确定中标人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吗?了解招投标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Q1:招标人能否自行决定编制标底?


  A1: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Q2: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吗?


  A2:不可以,这种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是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五)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Q3:投标人相互“举报”,招标人怎么处理?


  A3: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陈述经营历史,包括诉讼纠纷、处罚情况等,招标人再在投标人自报基础上予以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评分依据。不过,这种做法显然已经偏离了正常的评标轨道,以存在过往处罚和纠纷记录为由剥夺投标人的投标和中标资格并无法律依据,违背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原则。


  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依法有权以供应商存在违法记录为由拒绝供应商的报名和投标。


  Q4: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或澄清时要注意哪些时间节点?


  A4: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Q5: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吗?


  A5:在实践中,由于招标周期较长,在招标期间,经常发生部分投标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形,并可能影响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


  为了保障招标人选定的中标候选人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审查应注意以下问题,在中标通知书发布之前进行,并且只能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确认,不能自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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