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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常见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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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联合体投标常见问题解析,供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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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还可以变更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已正式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因此,联合体不可以变更了。

2.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注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不是就代表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答:是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3.联合体中如果一方供应商受罚,联合体内的其他供应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政采活动。同理,如果其中一方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各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4.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在中标公告中需要体现联合体成员吗?

答:《政府采购法》明确,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明确,中标公告应该包括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综上所述,在中标公告中需要体现联合体所有成员。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5.一个供应商用两个品牌来投标属于联合体投标吗?

答:不属于。不一样的产品,供应商可以投报多个品牌。是否属于联合体应当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来界定,即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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