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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招标单位拒签合同的情况,那么招标单位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怎么办?一起来了解!
中标后招标人反悔要担责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就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标人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招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保证金实质上是定金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合约的,需要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
2、要求赔偿为准备订立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相关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
3、要求赔偿为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中标人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中标人违约导致的定金损失、违约金损失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中标人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应该准备充分证据资料,证明自身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否则招标人是可以适当赔偿部分费用或不赔的。
对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已经予以规定包括,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
当然了,招标人拒签合同并非必然要担责:
在实践中,中标人存在下列情况时,招标人可以拒签合同,甚至还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拒签建筑工程合同。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拒签合同,如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投标人存在上述行为,需要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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