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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起草背景及主要依据
2014年以来,财政部推进“放管服”改革,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机制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行业的“门槛”。此后,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展迅猛,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截至2022年8月,全省代理机构数量已达5447家,从业人员1.9万人,分别是2014年底的13倍和1.7倍。
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已成为我省政府采购的主力军。2021年,经代理机构代理完成的政府采购金额达2425.25亿元,占全省政府采购总额的95.57%。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提供专业化服务,协助采购人进行市场调查、确定采购需求及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项目评审、协助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居于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关键位置,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通过监督检查,我们发现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机构数量激增,规模偏小,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法规政策水平及业务能力偏低;代理服务市场竞争激烈,执业质量下降,供应商投诉数量持续大幅增加,近5年来全省投诉数量年均增长率9.57%,对政府采购质量、效率产生了不良影响,亟待予以规范。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鲁财采〔2022〕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2〕7号)。
二、主要内容
《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六章45条。各章分别为:总则、名录登记与注销、从业管理、行为评价、监督检查、附则等。
“第一章 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代理机构的概念及监管部门、监管机制等内容。“第二章 名录登记与注销”共6条,主要包括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变更、注销需要提供的信息和遵守的规则。“第三章 从业管理”共21条,包括代理机构从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职责及基本要求、采购文件售价、代理服务费、发布采购信息、档案管理等相关规定。“第四章 行为评价”共5条,主要包括评价主体职责,评价方式、时间和依托平台,评价结果信息公开,评价结果应用及被评价主体的权利等内容。“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7条,主要包括监督检查主体、依据原则、具体内容、结果信息公开以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等内容。“第六章 附则”共1条,包括施行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三、主要创新点
按照“宽进严管、强化约束、规范引导”的原则,办法着重在第三章--从业管理中增加、细化了相关内容,并将行为评价相关内容单辟一章(第四章)。
(一)严格从业管理,细化相关规定。一是增加内控要求,实行源头治理。第十六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设置业务审核、质量把关岗位,围绕委托代理协议、需求调查、编制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代理服务绩效等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二是明确公示标准,实行挂牌服务。第十七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从业场所显著位置以适当形式公示业务办理指南、相关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名单及监管部门有关要求;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时要挂牌服务、亮明身份。三是细化相关要求,促进规范服务。第二十五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委托协议等有关规定,规范履行采购项目执行程序,严格评标(审)现场管理,除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审)现场。第二十六条规定,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二)宣布评审纪律;(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四)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五)组织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组长;(六)采取必要的通讯工具管理措施;(七)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八)监督评审委员会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九)核对评审结果;(十)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十一)对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保密;(十二)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记录并及时向采购人和监管部门报告等。第二十七条规定,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健全内部审核机制,落实信息审核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出现错字、漏字、别字、重字等错误。第二十九条规定,代理机构不得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本单位代理的采购项目,不得为参加本单位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采购文件公开信息以外的投标(报价)咨询。第四十三条规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或注销时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第二十一条规定,代理机构应按照弥补印刷、制作、邮寄等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以电子化(线上)方式实施的采购活动,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用。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如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金额的2%,并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自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未成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成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二)建立评价机制,引导规范发展。为有效引导代理机构逐步走上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实现行业发展良性循环,办法单辟一章(第四章 行为评价),对代理机构行为评价及结果公开专门作出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托山东省政府采购系统建立代理机构行为评价机制;按照采购项目预算级次,根据代理机构规模、业绩、内部管理、组织培训及失信与被处理处罚等情况定期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行为进行评价。第三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定期公开对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评价结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及排名:完成业绩及增长率、电子化采购完成率、专业化服务、参加业务培训情况(参训人员占比)、被有效投诉率、失信及被处理处罚情况、信息发布质量(错误信息数量及占比)。
(三)融监管于服务中,优化营商环境。一是强调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负有培训的责任。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原则上每三年将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轮训一遍。鼓励代理机构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或参加第三方提供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二是优化服务。第八条规定,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且满足从业条件的,省财政厅应及时为其开通政府采购系统用户权限。三是建立代理机构退出机制。一方面,可以选择主动退出,第十条明确,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注销名录登记申请表》,申请退出代理行业;另一方面,对不规范的机构进行清理,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将予集中清理并定期通报,并收回系统操作权限;对经查证已注销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经公告后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收回系统操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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