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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团体组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增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力,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海安市2022“营商环境提升年”实施意见》(海办〔2022〕14号)等文件规定,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现就相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预留采购份额实施方案。
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注重源头管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深入分析采购项目需求和特点,研究预留采购份额的措施和可行性,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落实小额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对200万以上的货物和服务,400万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留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合理确定预留份额措施。
采购人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综合分析采购标的性质特征、市场竞争程度、 采购需求、工作实际等因素,择优选择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要求中标供应商分包等方式,确保既落实扶持政策,又保证采购项目优质高效。
三、规范确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采购人应合理确定项目属性,并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前,对上述项目或采购包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价格扣除;对上述项目或采购包中的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 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 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 价格参加评审。
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货物采购项目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为主的服务采购项目,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六、取消中小企业履约保证金。
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成本,对政府采购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对其他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除外)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履约保证保险手段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成交)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符合试行规定要求的保险公司申办履约保证保险[其中: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http://ggzyjy.nantong.gov.cn/NTdzbhweb/supermarket/)“履约保证保险”模块在线申请投保]。
七、其他要求
(一)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执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综合考虑嵌入到采购文件中,有效提升政府采购文件编制的质量,确保每个潜在供应商的权益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护。同时加强沟通反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各主管预算单位、各区(镇)财政局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落实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措施情况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督促整改并视情形追究相应责任。市财政局将通过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强督导,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对给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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