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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采信息发布管理再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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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采信息发布管理再“加码”

山东政采信息发布管理再加码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 据悉,山东省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监督和考核,并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充分、规范、准确,要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通知》强调要充分披露项目信息。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把握项目信息发布种类及适用情形,依法依规及时发布包括《政府采购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更正公告》《终止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项目验收结果公告》《中小企业声明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等在内的信息,做到应发尽发、不重不漏,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除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外,其他采购方式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应一并发布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情况及未中标(成交)原因,未中标(成交)原因应当具体明确。

山东对信息发布不但要求全面而且要求规范。《通知》明确,全面规范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包括《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公告》《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等。各市应按照《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规定,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通知》强调,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事关政府采购透明度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党政机关廉洁政府、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信息发布的各项职责,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监管机制,杜绝出现违反信息发布规定的问题。要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引导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尽快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将信息发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已发布的信息要定期组织开展自查、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通知》明确,按照“谁采购、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现项目信息存在错误问题,要第一时间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得向代理机构转嫁责任。信息发布人要强化政治意识、风险意识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机制、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审查严格、处置及时、追责到位。

据了解,下一步,山东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屡查屡犯、问题严重的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还将积极运用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审核质效,对常见错误和问题实行系统自动筛查、预警,最大限度保证信息安全、完整、准确;加强信息发布的监督和考核,定期通报信息发布情况,并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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