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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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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按照省、市工程建设领域改革的工作要求,针对《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联合验收事项进行了优化。

二、主要内容

(一)申报材料

联合验收网上提报的材料增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含附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两项材料与《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均为必传件。

(二)时限调整

联合验收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三)精准匹配

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规划“教育设施、社区公用服务、养老、垃圾收集、公厕等用房”的房地产项目,受理企业申请后,将不再推送相应验收部门征求专项验收意见。

(四)合并事项

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工程质量监督验收范围,不再单独征求专项验收意见。

(五)分类推送

联合验收项目分为:商品住房项目、非商品住房项目、工业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为做到推送部门准确推送,按照项目分类,分别列出了涉及部门,并对部门推送和推送规则进行了细化。

(六)优化再次推送流程

对于规划、消防、人防、质量监督专业验收有未通过的,再次推送需重新征求以上专业验收部门意见,对于其他专业验收通过的,不再重复推送。但为避免项目不具备条件反复申报,规定第二次推送后仍未通过联合验收的项目,需企业重新申请,推送将按新申请项目进行推送。

(七)创新联合验收方式

在“一站式联合验收”基础上,推行“两段式分期联合验收”模式, 企业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验收模式,“两段式分期联合验收”每段时限各为10个工作日。企业也可根据工程完成情况自主选择先、后期验收的事项(先期联合验收事项需3项及以上)。先后期联合验收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否则需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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