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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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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招标投标社会成本,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是指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使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以下称交易系统)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接受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条  凡参与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企业,须办理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并将本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录入到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中。

各方用户通过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对相关信息加盖电子签章并加密。在系统中的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企业录入到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资料(涉及到企业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如公示期满没有有效投诉的,该信息资料方可正式入库。

如经查实企业录入到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资料是弄虚作假的,3年内禁止该企业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各方参与人应及时登录交易系统更新本单位信息,如因信息缺失、失效或虚假等原因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文件编制

第六条 招标投标各方应当使用交易系统提供的模板和专用工具制作电子招标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电子投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并使用CA数字证书加密。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即为投标文件正本,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供必要的纸质投标文件。

第七条 电子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电子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构成。

(二)电子招标文件须使用佛山市招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

第八条  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投标文件由投标函及其附录、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等内容组成。

(二)电子投标文件须使用佛山市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

(三)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的企业资质、业绩、获奖、人员等信息须从交易系统投标企业信息数据库中调取。

第三章 电子招标投标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将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等电子版招标资料提交到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备案通过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电子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均应为电子版。

第十条  投标人凭CA数字证书,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并通过交易系统报名、下载购买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投标人和招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提问、答疑与澄清。

第十二条 交易系统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投标人应当合理安排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确保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递交时间以交易系统成功接收的时间为准。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过交易系统通知招标人。

第十三条 投标人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通过互联网成功上传至交易系统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第四章 电子开标评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组织开标活动。

第十五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中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人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依次使用CA数字证书,对已通过互联网成功上传至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在开标会议现场解密。投标文件解密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解密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并利用计算机电声唱标现场公布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投标时间截止后,投标人未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交易系统,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开标时,投标人未携带CA数字证书的视为解密失败,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成员登录电子评标系统,查看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成电子评标文件并签名确认。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评标系统发出澄清或补正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答辩,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回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应暂停或终止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一)因互联网中断、停电、病毒入侵、不可抗力等非可控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发生故障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交易系统的。

(三)交易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四)交易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导致泄密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出现上述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经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宣布项目暂停,并通知投标人,待交易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后,重新恢复暂停的项目。

(二)宣布终止该项目在网上招标投标系统中的运行程序,并通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招标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一)由于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操作交易系统的。

(二)上传至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

(三)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四)解密后,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满足资格审查及评标的需要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

(五)因投标人自身行为导致无法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予废标情形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系统平台和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如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必须保密的信息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电子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程序进行投诉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印发新的电子招标投标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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