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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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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采〔2022〕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策执行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财库〔2022〕19号文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70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好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以及阶段性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要求,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制定预留份额方案。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的统筹落实和指导督查,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预算单位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项目面对中小企业采购或者小微企业给予价格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

二、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一)充足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采购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阶段性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份额。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三)加强政府采购工程政策落实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相关措施。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要在2022年6月30日前清理所监管机构或本领域工程招投标标准文本和评标制度,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标准文本或评标制度等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三、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一)对小微企业予以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二)阶段性顶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12月31日由财库〔2020〕46号文件和桂财采〔2021〕70号文件规定的6%-10%阶段性提高到20%。

(三)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幅度。除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12月31日外,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由6%-10%提高到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四)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公开采购意向

(一)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主管预算单位在组织编制或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要求,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年度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统筹考虑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保证调整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本通知要求。从2022年起,自治区财政厅将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增加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内容,请各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具体采购项目中严格执行预留份额。

(二)加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在公开采购意向时,应体现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的计划安排。各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原则上应与部门预算同步公开。

五、规范编制政府采购文本

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明确体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采购。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须在上传表格中详细说明理由: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加强政策贯彻落实结果公开和分析

(一)加强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网广西分网公开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对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向同级财政作出书面说明。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的《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格式填写,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分网(广西政府采购网)“扶持中小微企业”栏目公开,具体操作方法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公开操作指南》(可从广西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二)加强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情况监管。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要加强所监管机构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工程的政策落实情况,于每年的1月31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系统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对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应于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七、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一)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监督检查。采购人未按照要求预留采购份额、公开预留执行情况的,责令限期整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要加强所监管机构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工程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报告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加强2022年度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将对设区市和部分区直部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请各设区市财政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的2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等具体情况;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要在每个季度结束的20日内报送所监管机构或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程政策落实情况;区直各预算单位要于每个季度结束的2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等具体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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