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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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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公资发〔2022〕24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操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单项、单包采购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我省目前执行标准为贰佰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省财政厅批准之前,项目经办人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省财政厅,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认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财政厅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条  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采购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省财政厅,同时将论证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公示结束后,采购人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报省财政厅立项,由省财政厅批转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心分管副主任、处长审核后转至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0.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沟通联系,按以下步骤流程组织开展开评标工作。

1.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上传采购需求,同时通知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

2.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后进入开评标环节,采购单位对开评标过程可自主选用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一来源开标室进行开评标,中心项目负责人组织采购人、供应商谈判成交价格等相关内容。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谈判时采购人应当委派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如不能参加应当暂停谈判。谈判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拟定《谈判纪要》,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现场监督人员须在纪要上逐一签字。

第二种:采购人、供应商、监督人员不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自行组织谈判,商定成交价格等相关内容后,电话告知中心项目负责人。中心项目负责人根据谈判结果拟定谈判纪要,以PDF格式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传送给采购人;采购人审定同意后下载签字,以图片方式通过平台系统传送给供应商;供应商确认无误后下载签字,以图片方式通过平台系统传送给中心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谈判结束后,中心项目负责人拟定中标结果公示,经处长、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公开发布,公示时间为1个工作日。中心项目负责人同时拟定中标通知书,通过平台系统传送给供应商。

第五条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供应商按照合同模板拟定政府采购合同,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传送中心项目负责人,核对无误后报处长、分管副主任审批后公开发布。

采购人填报采购需求、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中心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合同签定及归档等工作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  采购档案归档。

归档的资料应包括采购需求、投标文件、谈判纪要、中标结果公示、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等,中心项目负责人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点击“项目归档”,完成单一来源项目政府采购档案的归集存档工作。

第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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