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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金额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预算的2%。
其次在形式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提交保证金的形式较多,只要是非现金形式即可。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形式提交,范围小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形式范围,招标文件这一规定合法吗?
保标君认为是不合法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的规定,应理解为除现金形式外的任何形式均可。
最后在时间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时间,在招标文件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标人就应当遵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投标人是否参加投标的决定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不少于20天,只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未侵犯供应商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的时间,就应当认为是合法的。自提交投标保证金后至投标截止,如果投标人决定不参加,是可以退回保证金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