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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何种政府采购方式?如何正确判断呢?政府采购领域包括多种采购方式,具体而言有: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框架协议、合作创新采购等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怎样才能判断应该采用哪种方式呢?是否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考虑?这篇文章将引领您探讨这些问题。
01公开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只要采购方愿意,任何项目都可以通过公开招标进行。
然而,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哪些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呢?这取决于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单位参考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这个目录的更新频率因地区而异,有的省份每年更新一次,有的则可能数年才更新一次。因此,务必留意最新版本。
目录中会设定一个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超过此标准并且没有特殊情况存在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特殊情况是指适合使用其他采购方式情形的项目,并确实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但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情况下,须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
对于低于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采购方可灵活选择其他采购方式,具体选择基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情形来判断。当然,这些项目也可选择公开招标,无需额外批准。
2、邀请招标适用情形: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比例过大。
3、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1)公开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成功;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紧急需求无法等待招标时间;
(4)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4、询价方式适用情形:
货物规格统一、现货充足、价格波动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5、单一来源谈判适用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出现无法预料的紧急情况需从特定供应商采购;
(3)为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需从原供应商购买且添购款不超过原合同金额十分之一。
6、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艺术品购买、无法预测时间、数量的服务等;
(4)科研项目市场竞争不足、科技成果转化需扶持;
(5)非工程建设项目需招标。
7、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
(1)小额零星采购需与采购目录内耗材、配件配套;
(2)跨部门行政服务需超限额小额采购;
(3)对外服务项目需供应商自主选择两家以上;
(4)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
8、合作创新采购适用情形:
(1)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2)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额标准指同一品目或类别货物、服务年度预算达标以上。在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中,采购方可根据适用情形自由选择采购方式,无需他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