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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常见的招标采购方式及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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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国有企业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招标采购作为国企的核心经营要素,涉及招标采购项目普遍周期长、程序复杂、金额较大且专业性强,近年来各地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领域的监管力度,国企招标需确保流程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遵循合法、合规性的原则规范运作。

国企常见的招标采购方式及应用场景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企业提质增效的内在需求不断提升,国企采购既要确保公平公正、有效防范风险,也要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其中,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和不同采购方式的特点灵活选择得当的采购方式是采购策略之一,也在国企采购中实现公平与效率协调统一的重要途径。

一、国企招标采购的相关文件

国有企业采购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缺乏明确且适用的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都没有全部覆盖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部门行政规章关于国企采购的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也不强。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多家研究机构和国有企业先后制定了《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及《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前者规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流程和通用要求,以及各种采购方式的通用条件和程序规则,后者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管理架构、采购实施、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两者互为补充、配套使用,共同构成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和操作的制度指引,填补了国企采购法规方面的空白。 

二、国有企业哪些事项依法应当招标

(一)建设工程及固定资产的构建

1、属于三大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一类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五大类18小类工程项目;第二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两类工程项目;第三类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两类工程项目。

2、达到一定规模条件(421标准)

第一、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第二、货物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第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二)其他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

根据《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药品采购、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等也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三、国有企业可以选择的招标采购方式

根据《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的相关内容,国有企业采购方式按照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包括9种形式:支持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采购、询比采购、竞争谈判、竞争磋商、合作谈判、单源直采、多源直采。按类型分,主要分为以下五大类: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是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因存在需求条件和市场供应的限制而无法实施公开招标,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情形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竞价询比采购

1、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依照既定规则和方式一次或多次比价最终确定合同相对人的采购方式。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需求明确、规格型号统一、货源充足、价格稳定或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的采购。其中,允许一次报价的采购应为非单独给采购人私人定制或提供,且已有固定市场的价值不高、频次不多的货物采购;允许多次报价的采购中也包括为企业定制的具有竞争条件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采购人应在可行范围内向尽可能多的供应商通过竞价方式采购相对低价值的采购项目。国企采用竞价采购方式需要注意与《政府采购法》竞价(询价)程序规定的不同:一是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技术要求组建评审小组,是否需要从企业咨询专家委员会聘请专家参加评审小组由采购人决定;二是国企竞价采购可以要求供应商一次报价且不可更改报价,也可以依规定允许多次报价;三是在没有超过采购预算的情况下,只收到一份或两份报价不能视为采购无效。

2、询比采购

询比采购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依照既定程序允许投标人多次报价并经评议最终确定合同相对人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采用询比采购方式:

(1)采购需求明确但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包括企业内部非必须招标采购标的中小型项目、少数保密性较强而不适合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区偏僻而很少有施工单位前来投标的工程项目。

(2)招标失败后的中小型简单项目。

询比采购的特点在于在保持竞争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程序也更加简单高效,在询比采购的过程中,采购人对各种采购因素以及内容细节进行询问、比较并与供应商沟通、协商,也可对非实质条款进行修改并要求供应商重新报价,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四)磋商谈判采购

1、合作谈判

合作谈判指采购需求明确但不具备招标条件,只能通过谈判的方式同供应商签订货物或服务合同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采用合作谈判采购方式:

(1)需要长期稳定供应,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不可能满足需求的采购。

(2)需要和特定供应商当面沟通交流协商长期合作的采购。

合作谈判是企业战略谈判的主要方式。一般适用于企业战略物资、瓶颈物资或满足供应链需要的采购。尤其是涉及战略物资、瓶颈物资或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时,采购人地位处于劣势,此时应注意防范采购风险,如限制最大供应商的合同份额,建立物资储备长效机制,积极制定应急预案寻找替代合作伙伴等。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在全球疫情、主要国家经贸政策调整乃至部分国家政治冲突等外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对企业关键原材料和重要零部件进口通关、物流运输都带来极大的影响的时代背景下,应运用供应链思维强化采购管理提升工作,防范采购风险,保障供应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竞争谈判

竞争谈判指采购功能需求明确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采购人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采用竞争谈判方式:

(1)采购标的存在紧迫需要,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企业生产运营需要,且该紧急需求非采购人拖延或可以预见所致;

(2)发生灾难性事件或有利商机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3)采购人认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均不适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或企业核心利益。

竞争谈判这一采购方式主要用于解决时间紧迫、需求紧急等问题。不同于合作谈判,竞争谈判要求具备一定的竞争条件,且有严格的程序流程。

3、竞争磋商

竞争磋商指采购需求模糊或需要征求供应商意见的复杂项目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采购人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讨论对话、谈判磋商,最终完善、确定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评审后提交的磋商报告和谈判顺序,与供应商依次进行财务谈判,最先达成协议的供应商为成交人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适用竞争磋商方式:

(1)采购需求只能提出功能性指标或相对宽泛的技术规格,需和供应商讨论的项目采购;

(2)采购目标总体明确但可以有不同路径和方案实现,采购人需要和供应商通过对话确定最优采购路径方案并选择最符合采购人需要的项目采购;

(3)大型复杂项目确定采购方案后需要对财务指标谈判的项目采购;

(4)招标合同金额较大的大型复杂项目采购。

竞争磋商的突出特点在于采购需求相对模糊或需要征求供应商意见,适用于专业化程度高、技术复杂、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

(五)直接采购

1、单源直接采购

单源直接采购指在卖方市场条件下,向单一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的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采用单源直接采购:

(1)采购标的只能从某一供应商获得,或者某一供应商拥有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专属权,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也不可能使用其他任何采购方式。

(2)生产经营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采用其他方式且只能从某特定供应商采购。

(3)采购人原先向某一供应商采购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的,需要与现有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配套。

(4)向某供应商采购符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或企业核心利益;或者有利于实现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采购。

(5)采购金额小,需求技术规格简单通用,市场价格透明和竞争度高,可以直接比较和判断选择的采购项目。

国企采用单源直接采购应注意与《政府采购法》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规定的不同:一是政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需要经过公示程序,而国有企业采用单源直接采购应经企业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或属单源采购清单目录内项目,不需进行公示;二是政府添购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国企采购无此限制。此外,由于国企采用单源直接采购这一采购方式时,对采购标的没有选择权,因此应注意重视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加强对采购方式合理性、采购过程公开性的监督。

2、多源直接采购

多源直接采购指在不具备竞争要素的买方市场条件下,向多家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多源直接采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生产需要、有多家供应商可以提供且不符合招标或其他竞争条件,采购人进行价格要约,多家供应商承诺并签订合同的采购。

(2)货源质量经评估,采购人依质量等级确定价格和众多供应商签订合同的采购。

在多源直接采购中,各供应商之间并不形成竞争关系,而是由于采购人需求较大,任一供应商难以满足采购人需求,需要多家供应。采购标的往往在市场上价格透明,只要质量满足需求即可,常见的多源直接采购如奶制品生产企业对原奶的采购等。需要注意的是,多源直接采购不适用于采购标的价格或其他要素变动频繁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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