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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要求投标人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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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刊发财政部国库司在最新答疑中的三则典型事项:

财政部: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要求投标人进行解释!


1:多家预算单位联合采购,单个项目均不超过(100万),联合后超过100万,此类情况每个预算单位是否需要补报、新增政采预算?


答:如各单位采购的货物不属于集采目录内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则该联合采购项目无需补报、新增政采预算。


2:有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填写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而提供的证书上是有规格型号的,评委不能在评标现场判断产品和证书是否对应,请问这种情况下,有啥方式能帮助判断?


答: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报价明细表填报要求,对于未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规格型号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视情作出处理。


3: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代理机构发现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局?代理机构是否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说明?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将情况记录后正常开标,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要求投标人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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