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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新回复8个政府采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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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现在有这样一种说法: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非招标项目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也可以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负责,但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法律依据 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受到各地区政府采购平台系统的限制,比如有些省份的政府采购评审系统中招标文件编制模版中默认为评审小组进行审查,不能进行修改,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评审到底是由谁负责,是通过采购方式进行区分,还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就是应由采购人负责?希望领导能给出权威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最新回复8个政府采购问题



答:留言所述问题,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非招标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也可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问:公司A前期已参与了某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工作,并通过了发改委评审。现在该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初步设计”编写公司,但并未公布“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成果,请问公司A能参与投标“初步设计”标吗?如果参与了投标,是不是违背了公开公平的原则?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留言所述情形,请根据上述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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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中提出“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这里面提出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是否是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品目清单内的节能、环境标识产品可以通过该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均为有效的认证结果?



答: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政采信息”栏目,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节能环保”栏目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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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学校采购物业服务项目可否参照政府购买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如果可以,能否告知相关法律依据?



答:留言所述情形,学校采购物业服务项目,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适用情形,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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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我们地方财政文件明确要求货物服务低于200万以下的适宜中小微的就选用中小微,但是财政局采购科在批准时低于200万以下的所有采购需求,(包含打印机、电脑、车辆、空调采买)全部选用中小微。造成废标严重,此举有利于营商环境吗?2、集采中心与采购人在接受质疑后,认可质疑要求,对项目做出废标处理,但是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财政局采购科认为不合理,不予点击发布公告,造成项目停滞。请问,财政局采购科有权不予发布采购人提交公告吗?



答: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相关情形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问:我单位为医院(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各类后勤物资、各类耗材药品配送服务时,具体的采购清单只能是尽可能齐全,但难免有采购目录中没有而需要新增的东西。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在采购总额预算范围内采购目录未包括的后期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采购配送呢?这个问题已困扰医院许久,到处咨询也各有各的说法,想请领导能给予解惑。



答: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各位领导:医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划拨给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使用时采购主体为工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畴,谢谢。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内部工会的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问: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可以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答:关于签订补充合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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