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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范围上看,首先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其次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 以上的项目,这里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参照《公司法》理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此列。最后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从规模标准来看,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也必须招标。对于总承包招标,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 400 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 200 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 100 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