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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合同签订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的要求如下:时间要求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对于招投标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内容要求
合同内容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但通常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此外,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反映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形式要求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及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对于一些特殊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