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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注意
投标人能不能放弃?1答:投标人能放弃的不是中标是投标!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因投标文件是要约,投标人是要约人,招标人是受要约人。
民法典的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包括承诺内容的要约,招标人作为受要约人,一旦发出承诺(即中标通知书),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即受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的约束。
投标人在中标后放弃中标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吗?2答: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此时间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按照《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会有什么后果?3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在定标之前的放弃中标可以吗?4答:可以放弃,但可能会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可以放弃中标,但这种行为发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是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02采购人注意中标人放弃中标成交,采购人是顺延下一候选人还是重新采购?需要做哪些后续动作?这里整理了4个相关的问题,供参考。
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第二名可否顺延成交?1答:可以。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投标有效期过后中标人仍未签合同,能否延长有效期?2答:有效期过后,招标人不能延长投标有效期。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有效期。但未就延长投标有效期做出规定。实践中,由于质疑投诉处理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而不能在投标有效期过后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
中标人一直未领取中标通知书,能视为放弃中标吗?3答:不可以,如果中标、成交供应商迟迟不领取中标通知书,不签订合同,可视为放弃中标、成交,应报告当地监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放弃中标,采购方维权?4答:自动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如果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签约的合同价应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如果该价格该高于放弃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其差价也应是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在未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公示后的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时,只能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又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