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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可否作为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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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与否,而不寻求外部证据。而“互联网+政府采购”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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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政府采购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属于主动行为,应当限定在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发布的、面向社会公众的、可追溯可证实的数据信息。

  二是,为避免产生争议和后续风险,防止出现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遇故障、数据更新或上传延误等问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处理方法,比如允许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给予澄清补正说明的机会等。

  三是,优化招标文件规定,明确对于使用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能查询到的权威信息,评审时可以通过网上查询来认定,进一步降低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向社会公众展示政府采购“看得见的公正”,助力政府采购实现高质量发展。

  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如今变得更加公开公正,利用互联网我们的招投标工作也变得更加便捷。我们选择资质证书应选择正规的合法合规的认证机构,相反伪造的证书将被一眼识破,甚至影响到企业的信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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