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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即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名称、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的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二、报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中的必要内容
一个项目依照法律规定是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需要依照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规定,将项目报送审批的时候应当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将下列几项内容加入进去:
(1)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全部或部分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的具体范围;
(2)拟投标的组织形式(委托投标或独立投标);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3)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说明拟进行邀请招标的原因;
(4)相关法律规定的其它必要的相关内容。
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经国务院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当经国务院贸易主管部门招标批准。建设项目应当报发展和改革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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