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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评审标准不能用“优得3分,良得2分,合格得1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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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怎么理解?采用“优得3分,良得2分,合格得1分”的评分标准违法吗?

为什么评审标准不能用“优得3分,良得2分,合格得1分”方式?




答:上述“优、良、合格”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大自由裁量权。综合评分法等评审因素设置,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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