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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一定要判断清楚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之后才能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招标方式或者发包方式。为了帮助大家明确清楚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判定,避免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风险,我们在这篇就来看看如何判定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
想要辨别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要“二看”
1.看招标范围:资金来源或项目性质;
2.招不招标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金来源
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预算法》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需要说明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
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通过16号令第二条我们可以得出从资金的来源上看,下列几类项目均不在招标范围内: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预算资金占投资额不到10%的项目;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该资金没有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项目性质
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此处可以理解该范围之外且不使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资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工程含义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当不涉及《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衔接时,无需考虑两个条件,只需要考虑项目批文中是否包括货物。即项目批文中货物,在招标范围内且达到规模标准的均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