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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先把时间拉回到2019年4月27日。
备受关注的河北移动家集客施工项目在那一天正式开标。8家中标候选人中,中标折扣最高的为4.8%,最低的为0%,创造了0折中标的历史!
最终,监管部门介入,该项目招标终止。
招标终止截图
曾几何时,通信服务行业似乎从来不为折扣报价担忧,只对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上心。
而如今,当我们任意剖开行业的一角,就能看到众多企业正饱受挣扎,正遭受成本压力碾压。
河北移动家集客0折标事件也仅是万千低价中标事件中的一个缩影。
如何改变低价中标现状,成为了企业与从业者们时刻关心的热点话题,此时,聆听行业的真正声音,汲取优质的建议,以便开足马力乘风破浪为上上之策。
政策支持,多方携手
近年来,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低价中标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之时,总是各执己见。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卢海强老师,他将为我们深入剖析招标投标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点破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背后的缘由,分享从根本上遏制、杜绝恶意低价竞争的建议,以及招标人、中标人、相关监督部门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
卢海强老师:招标投标是市场主体通过有序竞争,择优配置工程、货物和服务要素的交易方式,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和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正如您说的,我国招标投标制度伴随着改革开放而得到广泛运用,是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建立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施20年来,招标投标制度为打破传统计划经济的分割、封闭,激发企业竞争的活力,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构建防腐倡廉体系等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尽管如此,也正如您说的,招标投标领域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滥用招标投标制度、串通投标、排斥潜在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方式,在我国经济长期向好趋势,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依然扮演非常重要的作用,招标投标事业的前景依然看好。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19年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为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的总体思路有如下三点,一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二是厘清招投标活动各方职责定位,实现权责相匹配。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发挥招投标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通过改革招标规则推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我相信修订通过并公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将使得招标投标事业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更加规范有序,将更加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卢海强老师: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在“有法可依”方面,国家建立《招标投标法》为核心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赋予招标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和行政监督部门等主体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对这些主体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制,并明确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很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淡薄,甚至都不知道自己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二是违法成本太低,加上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的不足,使得违法者存在侥幸心态继续违法而非法获取利益。大量的违法行为未受到法律的制裁,使得法律制度就可能成为了摆设和废纸。三是个别行政监督部门乱执法,未能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行驶手中权力。
比如强制要求招标人进入有形交易市场,强制要求招标人使用自己建立的招标代理供应商库,使用自己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对于评标办法、评审得分这些一刀切,其实也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目前看,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这点对招标投标制度伤害比较大,需要国家高度重视。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做到如下三点:一是要国家应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将有效激励和约束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行为,让他们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强化诚信守法的职业责任,不断提升职业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二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定行政监督部门的负面清单并公开,加强政策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管住管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三是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力度,一经查实认定,应依法处理,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机制。?作为招标人,您觉得如何卢海强老师:关于恶意低价中标,这是一直以来业内非常关注的问题。2017年《人民日报》曾发布评论文章《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一线视角)》,对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不良现象,提出批评。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通报》中四次提及"最低价中标"问题,由此可见该问题已引起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大家普遍认为,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为获取利润,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项目质量来弥补亏损,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事实上,因恶意低价中标导致项目质量不过关,甚至酿成安全事故的案例,并不鲜见。
不可否认,招标的本质就是价格的竞争,招标投标法本质就是价格竞争法。要从根本上遏制、杜绝低价恶性竞争,我认为需要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等各方合力,做好相关工作,让市场和政府一起来惩罚恶意低价。最终让投标人不愿意和不敢恶意低价投标。
从招标人的角度,要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我觉得应做好如下四点:一是明确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以及法律对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选择合法合理的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该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而对于复杂的、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的工程和设备,则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以及投标报价的权重和投标报价得分。二是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定性其为异常低价投标,否决其投标。三是完善合同主要条件。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主要条件应规定中标人的报价低于某个既定的标准,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证明、担保或者改变支付条款的方式,从而规避风险。四是加强合同管理。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以后,有的通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有的通过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补签合同、追加投资;有的甚至以延长工期、高价索赔、搞所谓的“半拉子工程”等方式,迫使招标人就范,从而获取他的利益,所以加强合同管理是解决恶意低价中标的主要措施之一。
加强合同管理中,要切实做好如下两点:不管采用哪一种评标方法,是不是低价中标,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都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性,关键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监理人需要加强质量的把控,特别是把好材料进场关和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关,此乃其一。其二,若发包人自己不严格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就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赔偿或者支付违约金等。因此,即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但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例如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工程变更、不平衡报价等,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最终达到其相应的目的,也就是说发包人也应严格履行合同。
从行政监督部门的角度,要到如下三点:一是尽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不诚信的投标人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将生产提供劣质产品者纳入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二是加强监督管理。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等一系列的原因,对工程、产品质量未能及时有效的监管,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质量监管,强化落实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中标人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总责。三是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强制要求招标人使用其招标文件范本,不管是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都“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规定多次随机抽取下浮率来计算评标基准价,或者加大投标价格权重和向下引导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高速发展可能使得常规理解的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同样的交易行为会发生“买”与“卖”的转化。若有些项目招标采购,近两年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一分钱中标”案例,例如供应商以0.01元中标预算495万元的厦门市政务外网政务云服务项目,再例如供应商以0.01元中标预算892.95万元的辽阳市信息中心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硬件建设项目。采购人必须冷静下来反思,是否适用“买”,要对市场和未来收益进行充分调查和研究。
卢海强老师就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景、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恶意低价中标问题等方面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并表示虽然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少,但他依旧十分看好当前招标投标事业的前景。
破开行业困局,解决存在的疑难杂症,政策给予的是方向与支撑,而招标人、政府、市场等各方的齐心协力则是前行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