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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有网友就独立法人且具备独立资质的建筑母公司与建筑子公司之间,是否可以相互使用对方人员投标这一问题进行了咨询。
具体情况为,建筑母公司与建筑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有着独立的资质,并且二者公司名称也不一样,子公司由母公司100%控股。
对此,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出了明确回复:独立法人且拥有独立资质的母、子公司,其母公司不可以用子公司人员参加投标,同样,子公司也不可以用母公司人员参加投标。
小编结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回复与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如下:
1.从合法性层面来看
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实施条例来看,招标投标活动强调的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旨在确保各个参与投标的主体凭借自身真实、合法且独立的能力去参与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首先,独立法人资格意味着母、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母公司虽对子公司有控股关系,但这并不改变二者在法律层面的独立性。根据法律对于投标主体资格的界定,参与投标的主体应当以自身具备的人员、技术、资金等实力来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不能借助其他独立法人主体的资源来进行投标行为。若允许母公司使用子公司人员投标,或者反之,这相当于模糊了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界限,违背了投标主体资格应具备独立性这一基本法律要求,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关于资质方面,母、子公司各自独立的资质是基于其自身满足相应的条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而获得的,是对各自企业能力的一种官方认可。每个企业凭借其独立资质去承接与之匹配的项目,在投标过程中也应围绕自身资质所对应的能力范畴来进行准备和参与竞争。如果可以随意调用其他独立资质主体的人员参与投标,就有可能出现以不符合实际资质水平的“虚假阵容”去参与项目投标,容易造成资质管理的混乱,违反了资质管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扰乱整个招标投标市场对于资质和能力匹配的规范秩序。
2.从合理性层面来看
从合理性角度而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这一回复,有助于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市场的良性竞争。
一方面,在公平竞争层面,如果允许母、子公司相互使用人员投标,那么就可能出现一些企业通过这种方式“拼凑”成看似强大的投标团队,而实际并非自身真实能力的体现。对于那些依靠自身培养人才、构建专业团队、凭借真实实力参与投标的企业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击企业通过正当途径提升竞争力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对于项目本身的实施以及质量保障来说,招标人希望通过招标投标程序选择出真正具备相应能力和实力的企业来承接项目,从而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要求顺利推进并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若母、子公司能够随意混用人员投标,中标后实际执行项目时可能出现人员安排与投标时不符、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展和最终质量,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针对母、子公司人员投标问题所给出的权威答复,既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又契合保障招标投标市场公平、有序以及项目高质量实施的合理性考量,为相关企业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指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乃至更广泛地区的建筑行业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未来,各方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循此类规定,秉持合法、合规、公平的原则,共同推动建筑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