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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代换时,必须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及代换材料性能,并严格遵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各项规定;凡是重要结构中的钢筋代换,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其余注意事项如下:
1)对某些重要构件,如吊车梁、薄腹梁以及桁架弦等,不宜采用HPB300 级光圆钢筋代替 HRB335 和 HRB400 级带肋钢筋。
2)建筑界钢筋代换后,应符合配筋构造规定,比如钢筋的最小直径、根数、间距、锚固长度等。
3)同一截面内,可以同时配有不同种类和直径的代换钢筋,但每根钢筋的拉力差不应过大(如同品种钢筋的直径差值一般不大于 5mm),防止构件受力不匀。
4)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代换,以确保正截面与斜截面的强度。
5)偏心受压构件(如框架柱、有吊车的厂房柱、桁架上弦等)或者偏心受拉构件作钢筋代换时,不取整个截面配筋量计算,应按照受力面(受压或受拉)分别代换。
6)当构件受裂缝宽度控制时,若以小直径钢筋代换大直径钢筋,以强度等级低的钢筋代替强度等级高的钢筋,则可不做裂缝宽度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