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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方式、招标环节等各有不同,也就涉及到诸多评标种类,这就需要我们参与人员详细了解各个评标的分类,在适当的情况场合下使用相应的评标方式,这样才不会造成失误。今天保标招标小编就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评标中打分法是什么意思?和最低评标的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打分法?
定量综合评议法,又称打分法、百分制计分评议法(百分法)。通常的做法是,事先在招标文件或评标定标办法中将评标的内容进行分类,形成若干评价因素,并确定各项评价因素在百分之内所占的比例和评分标准,开标后由评标组织中的每位成员按照评分规则,采用无记名方式打分,最后统计投标人的得分,得分最高者(排序第一名)或次高者(排序第二名)为中标人。
采用定量综合评议法,原则上实行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当招标工程在一定限额(如1000万元)以上,最高得分者和次高得分者的总得分差距不大(如差距仅在2分之内),且次高得分者的报价比最高得分者的报价低到一定数额(如低2%以上)的,可以选择次高得分者为中标人。对此,在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时,应作出详尽说明。
打分法和和最低评标的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得区别:
1、最低评标的价法主要优点是能较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遏止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有利于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最低评标的价法缺点是价格最低,并不能保证服务和质量最优;投标供应商有危机感。三是成本价不易界定。
2、综合评分法优点为引入权值的概念,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有利于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有效防止低价的不正当竞争。
综合评分法缺点,一是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二是评标专家不适应,专家组成员属临时抽调性质;三是赋予了评委较大的权力。
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优点为充分考虑使用价值,更能体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原则。
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缺点:存在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界定。
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发现综合评分因素中存在主观分,自然可以Say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