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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书面澄清时间要求是怎样的?部分朋友对这个问题可能还不是很了解,为此小编今天特地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介绍,感兴趣的一起来看看吧!
招标人书面澄清时间要求
对招标文件,投标人可以要求业主给予澄清。澄清的请求必须是书面的,且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28天(或者业主规定的其他时间)提交需澄清的问题,以便留给投标人足够的时间考虑业主的答复。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建筑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还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的补遗也称为招标文件的修改。在递交建筑标书前28天(或者业主规定的其他时间),业主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应以补遗书或者修改书的形式发出。补遗书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在收到补遗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招标澄清的起因
1、应潜在投标人要求澄清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10号令)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第五条中公告内容规范,或者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其中对于内容缺失或表达不清晰的地方,应使用“澄清”方式进行说明,对于内容存在但违反法律规定的,只能进行“改正”而不是“澄清”。
当潜在投标人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这两个文件下文简称为标书)之后,发现标书中存在要求、规则不明确的,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在标书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异议,请招标人予以澄清。
2、招标人主动澄清
招标人在标书发出之后,如果发现标书中存在要求、规则不明确的,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主动发起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