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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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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平竞争

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市监发〔2021〕1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平竞争

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湖南省增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指南》、《湖南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湘竞审〔2020〕5号)等文件,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涉及下列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内容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涉企政策措施”),应在起草环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

(二)产业发展;

(三)招商引资;

(四)招标投标;

(五)政府采购;

(六)经营行为规范;

(七)资质标准;

(八)其他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措施,按制定主体分为:

(一)我厅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

(二)我厅起草、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我厅牵头、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四)以我厅名义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起草处室(单位)是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主体,负责涉企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涉企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处理有关公平竞争审查的投诉举报。

政策法规处负责涉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的复核。

第六条起草处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逐条对照《实施细则》审查标准(详见附件2)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识别相关涉企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第七条起草处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通过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不能以征求部门意见代替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起草涉企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涉企政策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涉企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八条起草处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高等院校、专业咨询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起草处室(单位)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涉企政策措施,可以商政策法规处认为确有必要时提请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审。

(一)政策把握不准的;

(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

(三)存在较大争议、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

(四)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涉企措施。

第十条起草处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准确判断涉企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实施细则》明确的例外情形,如属于例外情形,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在审查结论中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并明确实施期限。

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涉企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单位)应当逐年评估其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3),说明涉企政策措施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涉企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二条《公平竞争审查表》经起草处室(单位)负责人签批审查意见后,连同涉企政策措施送审稿、起草说明、主要条文依据等审查材料一并提交政策法规处复核。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需要补充送审材料或咨询意见的,所用时间不计入复核时限。

《公平竞争审查表》经复核后,报起草处室(单位)的分管厅领导审签,由起草处室(单位)存档备查。涉企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厅党组会(厅务会)审议。

第三章评估

第十三条起草处室(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涉企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

(一)对拟出台的涉企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涉企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涉企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

(四)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

政策法规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对拟出台的涉企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起草处室(单位)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最终作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涉企政策措施,由起草处室(单位)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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