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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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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意见》起草的背景

《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意见》解读

国务院、住建部、省政府相继作出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工程总承包模式,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2016年和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去年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指出,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把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工程管理、开发、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2017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了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要求新开工的装配式建筑,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对标“10+4”,查阅了相关省市出台的文件政策,并组织部分市和企业到北京、深圳考察学习。结合有关省、市经验做法,装配式建筑涉及部品部件采购环节,最适合以招标投标为切入点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据此,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意见》,把装配式建筑和工程总承包结合起来,以招标投标为抓手,共同推进。

二、《指导意见》起草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建办市函〔2017〕798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13条,内容涉及在装配式建筑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推进措施、发包方式、发包条件、投标人条件、投标人限制、项目经理条件、评标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咨询服务、合同文本、试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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