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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控制价公布前被拉高或降低
应根据工程本身的市场价格,通过规范文件编制与复核,合理的投标控制价。一些地方招标控制价虽已编制完毕并送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但由于各种原因,招标控制价被拉高或降低,有的招标管理机构甚至将其作为工程最高限价打折。中标单位在后期施工过程中不断提出变更工程的结算价格,以致工程竣工决算超出招标控制价而无法结算审计。
2、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不统一或偏离市场价
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顾问应重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对某工程项目不同单位工程或同一单位工程不同分项出现的同一项目特性的综合单价应一致,尤其是主材与套用的预算定额要一致,否则称为不平衡报价。另一个问题是单位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背离。
3、技术措施费的偏差
投标控制价中技术措施费计价应符合工程实际,尤其是与工程本身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但是从实际应用来看,通常会出现一些偏差,如涉及特殊施工要求的土建或市政工程领域。
4、工程取费缺乏动态管理
招投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编制依据、范围以及部分费用的确定不清或政策偏差。各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往往为了完善动态管理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出台人工、物资信息指导价。无论工程的难度和特殊性如何,各单位在编制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时,都必须依据当地的信息指导价格。开展各类取费时还依据省级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收费规定,缺乏市场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