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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经常遇到的11个典型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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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经常遇到的11个典型问题答疑


公开招标货物项目只有两家响应,


可改为竞争性磋商吗?


答:从法律规定来看,是不可以的。公开招标只有两家转竞争性谈判是有明确规定的,(这是74号令针对竞争性谈判作出的特殊规定),但是公开招标只有两家转竞争性磋商没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但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如果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请注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并将综合评分法改为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竞争性磋商的最后报价,


到底需不需要公开?


答:未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公开。


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第(四)款仅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不包括其他未中标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二十九条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磋商文件报价分设置?


答: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x价格权值x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谈判和磋商,是否至少应当报二轮价格(其中一轮为在投标时间截止前递交的算一轮)另一轮为磋商结束后现场填报密封递交的算最后一轮,这样的报价是不是才算合法合规有效的?



答: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根据最后报价进行评审。



磋商流程时间节点?


答:报名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0天提交响应文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前5日澄清,不足5日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时间。



竞争性磋商采购最后报价均超预算,


采购人愿意接受,怎么办?


答:供应商最终报价均超过预算(或最高限价),不论采购人能否支付、接受不接受,应作终止采购处理。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一般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可以委托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吗?


答:竞争性磋商项目,可由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也可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磋商文件中进行明示。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


评分方式的最大差异是什么?


答:评分方法的差别是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最大的区别,竞争性谈判参照最低价法,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优势在于可以考虑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等非价格因素。


2020 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采购方式”中并没有竞争性磋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磋商可能会并入竞争性谈判。


同时《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第七十三条还规定,竞争性谈判评定成交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方案和价格应当作为主要评审因素。谈判文件可以规定对方案部分和价格部分采取分段评审。



非必须招标的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吗?


答:可以。非必须招标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第二轮报价吗?如果是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最后一轮报价时是否需要提交相应的工程量清单?


答: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磋商小组必须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进行第二轮或第三轮报价,报价次数与磋商轮次相一致,应在磋商文件中明确磋商轮次和报价次数。最后一轮报价时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交相应的工程量清单,难度较大,值得研究和探讨。


供应商编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需要一定的时间,预算员在磋商现场编制并提交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切合实际。部分项目、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的是:响应文件、第一轮报价报的是工程量清单预算,最后一轮报价,仅对第一轮报价给出一个折扣率或新的不含工程量清单的总价。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十一


200万元装修工程,可以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


答:可以。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但达到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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