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标招标网,每日新增300000+招投标信息,一键扫码注册登录,获取千万商机点此去保标招标网
1.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不发布公告,直接邀请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吗?
问: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是否可以不在网上发布公告,直接邀请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
答:竞争性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分别是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如采用后两种方式不需要发布公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2.采购人连续几年使用一家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违规?
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了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那么连续几年使用一家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违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二条也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在实践中,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内控制度和诚信评价结果及专业度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内控制度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内控制度可以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即通过哪些具体程序、标准等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只要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及委托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情形,连续多年使用一家采购代理机构并不违规。
3.第一名放弃中标,采购人能不能重新确认第二名作为中标人?
问:政府采购项目经评审,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确认第一名为中标人并发布中标公告后,第一名因自身原因无法履约放弃中标机会,能不能重新确认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为中标人?
答:问题中情形,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依规对有关供应商予以处理。
4.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能否受委托担任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问: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能否受委托担任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答:首先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采购人可以委托专家库中的专家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与评审,但委托有关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接受委托的相关专家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不得再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与同一项目评审。参考《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的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人可以委托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作为代表参与评审,但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哦。
5.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三方比价确定中标人吗?
问: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可以采用三方比价确定中标人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三方比价不是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只能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照采购人内控制度开展,依据依法制定的内控制度进行的比价程序,是法律允许的。
建议采购人建立自上而下的集体决策内控制度,主动争取领导和其他部门的支持,变被动为主动,避免事情做了没有依据,在审计、监督检查中出现被动。
6.一年采购三年使用的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是按一年还是三年累计?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令第102号文件,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问:
1.在第一年采购时,预算金额是应按一年还是三年填写?
2.如某项目,按一年采购预算填写,则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但实际签订合同是三年的,三年总预算达到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是否属于规避公开招标?
答:
1.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按照一年的填写。
2.此类采购项目,应当按照一年预算金额计算是否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所以,三年总预算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也不属于规避公开招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7.“一招三年”的服务采购,供应商第二年履约不合格,可以终止合同吗?
问:“一次采购,三年沿用”的服务采购,是否需要在采购公告中公布三年的采购预算并明确一招三年?如果只公布一年采购预算但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一招三年是否可以?合同是一签三年还是可以一年一签?如果在合同履行第二年供应商发生重大变故或者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第三年是否可以终止?
答:对于“一签三年”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建议采购人事先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在采购需求相对固定、价格变化幅度较小,且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和供应商续签不超过2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而非一次性签订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对于此类项目,应当依据当年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并在合同中明确续签合同的条件和不再续签的情形,如果合同履行第二年供应商发生重大变故或者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第三年可以终止采购合同。
8.政府采购蔬菜、水果、鸡蛋、鲜猪肉食材项目,是否应将食品经营许可证设为资格条件?
问:政府采购食材项目,食材包括蔬菜、水果、鸡蛋、鲜猪肉,是否应该将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
答: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涉及食品经营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应当作为资格条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蔬菜、水果、鸡蛋、鲜猪肉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9.投标文件落款日期与开标日期不一致,投标有效吗?
案例回放:A供应商对某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以其投标文件落款日期(2024年9月10日)早于开标日期(2024年9月12日)为由,认定其投标有效期不足90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合理。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90日,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但并未明确要求投标文件落款日期必须是开标日期,其投标文件落款日期为投标文件完成日期,并不违规,且其在《投标函》中已承诺不会在投标有效期(90日)内撤回投标文件。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A供应商投标文件落款日期填写为投标文件完成日期,不违反招标文件要求,不能仅因A供应商在《投标函》中未明确投标有效期具体起算时间,就直接以投标文件落款日期为起算时间,认定其投标有效期不足90日。评标委员会的符合性审查有误,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应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故投诉事项成立。
问:投标文件落款日期与开标日期不一致,能认定投标无效吗?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落款日期是影响投标文件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关键时间节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87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因此,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投标文件落款日期可以早于或等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也就是开标日期。
所谓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时间,87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本案例的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投标文件落款日期须填写为开标日期,所以A供应商投标文件落款日期早于开标日期并不违规。虽然A供应商在《投标函》中并未明确写明投标有效期的具体起算时间,但按照87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即开标日期起算。本案例招标文件也规定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90天,且A供应商已承诺不会在投标有效期(90日)内撤回投标文件。因此,评标委员会以落款日期起算,认定A供应商投标有效期不足90日并判断其投标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10.政府机关采购800万元单独的装修工程,可以公开招标吗?
问:政府机关采购800万单独的装修工程项目,超过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否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还是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
答:对于问题中所述800万单独的装修工程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定义的工程项目范围,即使超过了招标规模标准,也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不得采用招标方式。
11.供应商质疑中标人虚假应标并提供了证据,代理机构需要去查证吗?
问: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部分资料),证明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一致,涉嫌虚假应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是否以投标文件为准?对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需要进行查证或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答: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一定都是根据其公开发布的资料编制而成,所以投标文件与公开发布的资料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再加上供应商网站上的产品信息更新可能滞后等原因,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部分资料不一定及时更新,可能网站上的产品不一定是投标产品,投标产品也不一定在网站上发布。所以,网站上公开发布的产品资料与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可能会不一致,不能简单地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只需根据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书面资料,进行书面答复质疑即可,无需进行查证或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如果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由财政部门来进行调查处理。
12.投标人未参加开标,对开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可以拒收吗?
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对开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吗?
答: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明确,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但是,这不能作为拒收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的理由。如果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对开标环节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其质疑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质疑。
13.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医疗器械,要求某项产品参数需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报告没有CMA标志或自我声明,检验报告是否有效?
问:某医院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医疗器械,要求某项产品参数需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由一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报告没有CMA标志或自我声明,检验报告是否有效?
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询价小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询价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评审,供应商提交的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十五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14.哪些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使用询价采购方式?
问:哪些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使用询价采购方式?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也就是说,使用询价采购方式应该同时满足以上“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全部条件,即:首先应该是货物,其次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第三货物应该是现货且货源充足而不是期货,第四货物的价格变化不大。
15.货物类采购文件中的每一项技术参数都必须有三家供应商满足吗?
问:货物类采购文件中的每一项技术参数都必须有三家供应商满足吗?还是只需要满足实质性参数不少于三家?
答:供应商投标(响应)时必须满足采购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将被淘汰,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项目应予终止。如果投标(响应)文件存在非实质性偏离,除采购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的效力,但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会影响供应商的得分。
并非每一项技术参数都必须有三家供应商满足,若确定的采购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即使没有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有三家以上供应商能满足,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例如,某政府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需提供某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尽管不是实质性条款,设置的评审因素分值也较低,但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
16.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中,可以将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审加分项吗?
问: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中,可以将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评审加分项吗?
答:软件著作权证书如果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则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如果不相关,不得列为加分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