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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建筑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评标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建筑单位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评标办法有哪些?
(1)最低评标的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建筑中选投标。
(2)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
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缺点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