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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与采购单位及投标单位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这些问题,你搞明白了吗?今天保标招标网就来给大家撸一撸。
政府采购合同的种类繁多,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和方式不同,大体可以分成以下三类:
(1)供货合同,适用于货物政府采购,此类合同相对较为简单,
(2)工程承包合同,适用于工程政府采购,相对来说,这些合同较为复杂,各方面的规定和条款也比较多;
(3)服务合同,适用于服务政府采购,这类合同的具体要求较多,且难以形成规范统一的格式,也属于较为复杂的合同类型。
Q1:政府采购合同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A1:包括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相关资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Q2:政府采购合同中,供应商违反合同怎么处理?
A2:按《合同法》具体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Q3:政府采购项目在质疑投诉期间能签合同吗?
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可见,如果采购人认为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应当暂停签订合同。
在投诉期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此,如果财政部门要求暂停了,则应当暂停。如果财政部门未要求暂停,则不应暂停,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合同。
Q4:采购人想要追加合同,供应商可以拒绝吗?
A4:对于采购人想要追加合同的要求,供应商可以拒绝。《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强制性条款。
Q5: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吗?
A5: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