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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活动中,往往需要投标人向招标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此来保证自己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什么情况下弃标,可以返还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活动的惯例。通过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促使投标人严肃对待自己的投标行为,避免和减少由于投标人的行为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是对采购人的一种保护措施。
根据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有效约束投标人违反招标活动的行为,如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结束期间无正当理由撤销或主动修改其投标文件;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投标保证金还能防范投标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比如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等等。
二、弃标可以要回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正常情况下,中标人放弃中标是不能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但当投标人遇到不可抗拒力的原因,造成了不能签约的,是可以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如遇上述原因,而导致投标人无法继续改造中标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据,向招标人进行退还保证金的申请。
如果是以银行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则出具保函的银行以及担保公司会协助投标企业进行申诉的。但如果是由于投标人恶意放弃中标,也会受到银行和担保公司的法律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