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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发布采购公告时会设定一定的期限,具体是怎么设定政府采购公告期限的?大家是否了解过呢?下面不妨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查阅当前各种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公告,除了少数不包括公告期限的项目(招标方式主要是一些政府采购工程,下一步应该规范),其中关于公告期限的表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公告期限后直接注明3个工作日或5个工作日,另一种是注明了起止日期。
小编认为两种方式都可以,前者更简洁,后者看起来更直观。然而,在设定公告期限时,买方或代理机构应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如果注明起止日期,应如何设定起始日期?87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中规定,“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可以推测出,采购公告的发布日和采购文件提供期限的起始日应是一致的,以此类推,其他非招标采购公告也是如此
因此,针对当前的一些采购公告,有的将采购文件提供期限的起始日设为公告发布日,但却将公告期限的起始日设为公告发布后的第二日,这是不妥的,公告中不应出现起始日期不一致的情形。
第二,正确认识公告期与发售期不一致的问题。有人问竞争性磋商公告为3个工作日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销售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是否存在矛盾?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前所述,采购公告不同于采购文件公告,其与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并无直接关系,只要3个工作日的截止日期不晚于文件取得的截止日期,应该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