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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披露修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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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披露修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披露修复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公管委成员单位:

现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披露修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披露修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 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 号)、《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六政〔2018〕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违法失信主体,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予以实施联合惩戒的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失信行为,是指《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第一条列举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 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公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对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且被依法处理的,一律纳入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第四条  实施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公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符合纳入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基础信息包括联合惩戒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法单位、来源渠道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公管部门在将联合惩戒对象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前履行告知义务。

(三)信息公布。公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发布信息,并以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共享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四)信息应用。由失信联合惩戒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失信联合惩戒。

(五)信息移除(出)。联合惩戒对象在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届满且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为或联合惩戒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须在期满前或信用修复后 10 个工作日向公管部门提出申请,公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同意其信用修复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网予以移除(出)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信用六安”作相应处理。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违法失信信息的认定依据包括: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记录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失信行为文书;

(四)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的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披露期限根据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确定,一般为三个月及以上,最长为一年,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披露期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三年。属于市场准入资格限制的,其披露期限应与作出市场准入资格限制决定的机关(单位)确定的资格限制期限一致,实施信用修复的除外。

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相关披露事项转入后台保存。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招标(采购)文件约定中限制其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活动,有黑名单成员的联合体投标受同样限制;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评标专家按程序提请省公管部门清退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招标人(采购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不得选择在黑名单有效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人(采购人),公管部门及时将其相关信息移交其管理部门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五)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但黑名单有效期不得少于十二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条  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记录的主体能够主动整改,消除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重塑良好信用的,可申请信用修复。经监管部门同意修复的,可缩短披露期限,但披露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九条  违法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程序:

(一)违法失信主体向作出违法失信认定的公管等部门递交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身份证明(登记证件)复印件、参加信用培训证明材料、信用报告、罚款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作出违法失信认定的公管等部门审核通过后同意其信用修复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信息移除(出)。

第十条  在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披露、修复工作中,对发生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应当依据有关纪律法律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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