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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投标文件造假行为有以下情形:
1、以他人名义投标:在投标活动中,有时会出现投标人通过租借他人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一系列材料,或者是以他人的名义来参与投标的情况后。
2、业绩不实:投标人通过伪造等方式来满足投标业绩要求;投标人拿诸如框架协议、合同意向书等一些预约合同顶替真实业绩证明。
3、财务报表造假:为评估投标人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以确定投标人的履约能力,部分招标方会在招标文件里提出需要投标人提供经过本单位专业财务人员审核确认过的财务报表或经专业审计事务部门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依据;但是由于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技术类评委为主,一般没有配备经济类评委,如果招标人及评审人员对这块不够重视,就会有投标人为了让公司财务更好看而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作假,以此来提升中标率。
一、信用造假
近几年国内各行各业,特别是招投标行业,正在大力推广信用评分机制,出现信用违约的企业一般会受到禁止参与项目招投标的处罚,但是投标又是很多企业参与项目的必经之路,所以有部分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会在这个方面动脑筋,提供作假的信用信息。
二、造假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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