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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对规避法定强制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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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②凡列入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三条第二款的授权制定的具体范围以内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法对规避法定强制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规定


一、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④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⑤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二、规避招标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规定了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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