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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如果是设备的话,可以通过技术对比达不到设计要求之类原因。,可以不招标,像你这种情况没有具体规定。
如果是工程施工招标的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还有一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二次招标不成功改为直接发包经过主管部门同意的,报是有关部门同意后才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二次招标不成功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据此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