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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托招标,就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托招标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
二、委托招标
招标人为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为受托人。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意义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以双方约定的代理权限为限,招标人因此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招标是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法定的自愿原则自愿选择的结果,法律对合法的委托招标予以保护。为此《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