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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原则和法律程序如下:确定原则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法律程序 首先,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人数应不超过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然后,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需在收到评标报告起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若没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和投诉,或异议和投诉已经妥善处理、再无争议,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未发生较大变化或者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违法行为等,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最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