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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正当理由有哪些?招投标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确立合作关系,为了保障建设单位的权益,施工单位一般中标后不能放弃,除非有正当理由,那么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正当理由有哪些?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般中标后不能放弃,除非找到正当理由、以“不可抗力”为由放弃中标。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六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八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放弃中标的最佳理由如下:
1、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要求中标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如PPP项目中标后,采购人要求中标人出具提供外资的承诺书;
2、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中的合同内容做实质性变更的,如中标后项目尚未实施,采购人对PPP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建设期等做重大调整的;
3、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如采购人要求中标人改变对建安费的报价结果,对工程另外作出让利承诺的;
4、PPP项目未入项目管理库的。按照财金[2015]166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规定,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这将使项目回报的资金来源无法得到保障;
5、PPP项目被清理出库的。按照财办金[2017]92号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规定,由于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的、项目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的、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等原因导致项目被清退的;
6、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从中协商谈判或误导等而使中标人作出了一些补充承诺或让步从而导致中标的,如该中标人发现虽中标但正当权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失的,中标人有权申请采购结果无效,拒绝签订合同;
7、采购人“擅自”改用或使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如果采购人没有按法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特别是对依法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如果采购人擅自改用了其他采购方式的,那些参与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即使成交了,采购结果也不合法,整个采购活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中标人自己可以主动提出放弃中标资格要求,可以拒签合同。
8、发生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等等。
所以,一般中标后不能放弃,除非找到正当理由、以“不可抗力”为由放弃中标。